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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兵,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場上的情況復雜,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遺棄傷兵才是違法的。卑鄙的情節意味著拋棄受傷士兵的主觀動機是惡劣的。
遺棄多人或多名傷員、遺棄重要傷兵、遺棄傷兵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等。接下來,虹口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遺棄傷兵罪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我軍的性質決定了軍人在政治上應該是平等的、平等的,他們應該互相體諒、互相關懷。在戰場上實行救護車追蹤制度,盡可能地對每一名傷員進行急救,正是這一要求的具體體現。
《中國國民解放軍合成戎行疆場勤務條令》專門定義了“傷員急救”一節,其中第127條明確規定“除充分發揮衛生工作人員的影響外,一般應開展自救互救,做好前方救護,并及時與前線聯系或組織疏散,使傷員得到早期救治”。
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作戰通則》第一百零七條也規定,衛勤部門應當“嚴格組織衛生防疫和防護,合理組織和使用衛勤力量,及時救治和后送傷病員,保持部隊戰斗力。”在戰場上拋棄受傷的士兵,
違反戰場救護要求將直接破壞戰場救護秩序,傷害官兵感情,削弱官兵戰斗意志,損害部隊戰斗力,最終阻礙我軍作戰利益。
二、客觀要素
主觀上,這一罪行表現為在戰場上遺棄我軍傷兵武器的卑劣行為。被遺棄的工具一定是我們受傷的士兵。如果是受傷的俘虜,則不構成遺棄傷兵罪。傷病員不僅包括傷員,還包括因戰斗而生病的病人。
遺棄是指有條件給予急救的受傷士兵的手臂被遺棄,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在緊急情況下,無條件搶救戰場上的傷兵,或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及時搶救,不應視為遺棄。
遺棄必須發生在戰場上。戰場一般指兩軍交戰的地區。在現代戰爭條件下,戰場覆蓋范圍很廣,包括陸地、水面和空中。
第三,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非常主體,是士兵中的間接醫務人員,包括各級指揮員、救護人員和其他實施遺棄行為的士兵。
四是主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具有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受傷士兵會使受傷士兵失去施救的機會,但他希望這種傷害效果可能被允許發生。拋棄受傷士兵的想法大多是出于對風險和貧困的恐懼。
也有一些人發泄他們的個人憤怒并尋求報復。這些動機都反映了行為人危害社會的主觀故意。如果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執行重要的戰斗任務,無法搶救傷病員,或者在客觀條件下允許聚集和轉移傷病員,他們不得不放棄。
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危害社會的故意,因此不應認為存在遺棄受傷士兵的主觀故意。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遺棄傷病員罪與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其界限的區別主要取決于行為人客觀上是否知道有傷兵。
行為人明知有傷兵且有急救的前提下,不履行組織搶救傷兵的職責,而將其遺棄,情節惡劣的,以遺棄傷兵罪論處;行為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查明是否有傷兵,致使傷兵被遺棄的,
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論處。以上是虹口刑事律師講解遺棄傷兵罪構成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虹口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