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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自首”成為紀檢監察部門發布的對官員立案調查通知中的高頻詞。今年7月底以來,選擇自首的問題官員包括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的問題官員。有評論稱,在反腐高壓下,“投降效應”正在形成。
“投降”這個詞怎么理解?
從黨紀角度來看,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號,“凡主動說明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里的“主動認罪”是指涉嫌違紀黨員在組織初審前向有關組織說明問題,或者對組織初審立案時未掌握的問題進行說明,以審查其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自愿認罪認罰、自首、悔罪的,監察機關經領導集體研究后,可以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理。處罰建議。
哪些情況構成自動投降?8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回復可選”,介紹了“自首”的幾種情況:
被調查人實施犯罪后,監察機關發現犯罪事實之前;或者犯罪事實雖已查明,但犯罪人不詳的;或者已經發現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但尚未接受監察機關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接受調查的。在采取拘留措施前,主動向監察機關、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自首并接受調查。
被調查人犯罪后逃往異地,再到異地監察機關投案的,或者被調查人因病、重傷委托他人先代投案的,也視為自愿投降。一些被調查人員在自首途中被抓獲。只要查證屬實,他們也自首。有的被調查人并非完全主動投案,而是在親友勸說下被送去投案的。這些情況也應該被視為投降。但如果被調查人自首后逃跑,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果問題官員自首,能否從輕處罰?
抗拒就從嚴,認罪就從寬。無論是黨紀還是國家法律,“主動說明問題”和“主動投案自首”都規定了從輕或從寬處罰。
在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打虎”中,湖南“第一虎”童明謙因“具有自首情節”而被從輕處罰。
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童明謙犯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終判決顯示,童明謙“具有自首情節,有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屬初犯或偶犯”。童明謙最終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根據監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的《監察法解釋》曾解釋,寬大建議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予處罰等。
“從輕處罰”
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較輕的處罰或者較輕的刑罰。
“減輕處罰”
是指低于法定最低刑罰的量刑。
“免除處罰”
是指雖然犯罪了,但由于某種原因而沒有受到處罰。
自首后,如果后來翻供,是否也算自首?
迷路者警告
我們黨始終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對于黨員干部來說,組織是最堅實的后盾。必須對黨忠誠,時刻敬畏黨紀國法。如果犯了錯誤,一定要盡快回頭,主動向組織解釋問題。讓自己接受組織的審判,接受黨紀國法的處理。只有這樣,你才能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重新回到人生的正軌上。
知道如何從迷失的道路上回來,來自于震驚。艾文麗等人的自首,體現了當前高壓反腐形勢對違紀違法人員的強大震懾力。從更高的角度看,艾文麗等人的自首是對清醒者的鼓勵,也是對迷失者的警告。
在如此猛烈的鏟除腐敗、凈化政治生態的攻勢下,未來腐敗的成本會越來越大,而僥幸的空間會越來越小。有專家預測,未來自首人數還會增加。對于這些人來說,早點投降無疑是最合適的出路。
(《反腐敗導刊》記者賈欣艷)
(來源:人民網、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