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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區盜竊罪與搶劫罪區別的刑事律師咨詢。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直接當場奪取他人密切占有的財物或者多次搶劫的行為。
刑事案件咨詢律師:搶劫罪的成立條件是其行為是否對物具有暴力性、對人具有危險性。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排除他人對金融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關系。持有型盜竊手段的行為相對平和。
對人體健康沒有危險。
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區分和聯系在我國一直存在爭議,二者的相似之處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動機,即非法占有。
上海刑辯律師:但兩者的犯罪手法截然不同。盜竊強調秘密性,而搶劫強調公開搶劫。刑法理論的傳統觀點認為:“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而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但是,從兩罪傳統定義的字面意思來看,完全無法區分盜竊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比如“秘密竊取”相當于“趁人不備”;換句話說,“趁人不備”也有一定的隱秘性。“那么,
我們不可能從“秘密盜竊”和“趁人不備”這兩點來區分盜竊罪和搶劫罪
上海辯護律師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搶劫罪中致人傷亡的結果加重犯,但對于盜竊罪,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盜竊罪中致人傷亡的結果加重犯。
因為犯罪分子的盜竊行為根本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所以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盜竊致人傷亡罪。然而,搶劫通常很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如果搶劫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則法律不會規定加重結果犯。
在認定搶劫罪方面,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咨詢只要判斷犯罪人的行為能夠達到一般危險的程度,就可以認定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換句話說,在罪犯犯罪的過程中,
其行為極有可能造成公私財產的財產或人身傷害。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區分盜竊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在于,搶劫罪是一種具有傷亡可能性的行為,而非針對盜竊罪。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師想要準確區分盜竊和搶劫的區別,其是否具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能性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對張某的盜竊行為并未密切占有,亦未使用暴力。事發時仍為和平方式,肇事者張沒有強行搶奪,受害人李沒有受傷。
即使受害人李在現場,上海市刑事律師事務所的這種和平行為違反了受害人的意愿,并獲得了他人的財物,這是一種盜竊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因此,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