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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社會變革的加速和人們觀念的轉變,離婚現象在我國逐漸增多,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了應對這一趨勢,政府也在不斷探索和調整相關法律制度?,F在正常離婚需要離婚冷靜期。那么,當我們選擇提出離婚時,還會面臨這樣的冷靜期嗎?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冷靜期是一項旨在減少沖動離婚、促進夫妻和解的法律制度。根據現行法律,夫妻提出離婚申請后需要經歷一段冷靜期,通常為一個月。在此期間,可以撤回申請或進行調解,以緩解婚姻矛盾,維護家庭穩定。離婚沒有冷靜期。只有協議離婚才有冷靜期。
《民法典》生效后,夫妻雙方自愿同意離婚的,將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
一、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不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以上就是給大家介紹的具體內容。無論如何,我們應該認識到,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和維護。當婚姻出現危機時,我們應該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