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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駕駛的小車正沿著沉海高速往泉州方向行駛。行至某路段時,在第一車道與從應急車道穿越高速公路至中央護欄的呂某相撞,致呂某當場死亡,車輛死亡。交通事故損壞。
高速公路支隊一隊對該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號事故認定書,并認定:盧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蔡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造成事故的車輛登記車主為蔡某,保險公司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保。
事故發生后,蔡某與盧某家屬等人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蔡某一次性賠償盧某家屬醫療費約33萬元。
全峽公司作為事故發生路段的管理者,被陸某家屬以事故發生路段圍欄損壞、有過錯為由起訴,要求全峽公司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元,喪葬費元。袁某及家屬承擔處理喪事誤工費3萬元的20%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共計.4元。
對于我們大多數人來說,高速公路不對行人開放是常識。既然呂某明知禁止通行,卻違反規定,堅持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并導致死亡,為何要追究全夏公司的責任呢?
本案審理過程中,盧某家屬向法院提交的證據顯示,事故現場圍墻受損的照片。
全峽公司在高速公路上設置了“禁止行人進入”警示牌,并增設了圍欄。但護欄確實被損壞,盧某通過護欄損壞部分進入高速公路。全峽公司辯稱受損圍欄已修復,但呂家人對此表示反對,并提供照片證明全峽公司提供的維修照片并非事故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號第四十二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保證公路狀況良好,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健全。完整且有效;……”
全峽公司采取圍欄、網等措施將高速公路與居民區隔離,并設有“禁止行人入內”等警示牌。但當圍欄、防護網破損時,沒有及時發現和修復,管理責任沒有充分履行。
因此,法院認為全峽公司對呂某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最終判決全峽公司承擔10%的責任,并賠償呂某家屬.1元。
有些人可能還有疑問。據說,盧某和蔡某之間發生了一場交通事故。蔡某已賠償盧某家屬33萬元,蔡某家屬向全夏公司提出賠償要求。這是重復的說法嗎?
事實上,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第五章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八章規定了高度危險責任。
呂某、蔡某發生交通事故,適用第五章的規定。全峽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經營者,適用第八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造成高危險物品儲存區域損壞的,管理人已采取措施的;未采取安全措施并發出警告的。”履行完畢的,可以減輕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全峽公司作為該高速公路的經營者,承擔高風險責任。由于圍欄受損,全峽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部分責任。
或許很多人會疑惑,認為這不是陸某自身重大過失造成的嗎?為什么高速公路運營商需要為被利用承擔責任?
我想這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對公共場所和高度危險區域的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這些單位以更高的標準做好管理工作,這樣就可以免除一些消費者的無理要求和無理要求。這是你自己的責任。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