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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一審中,FaYanScan徹底敗訴,一審法官也駁回FaYanScan《民事判決書》,認為FaYanScan在陳述事實的過程中沒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案件,應當予以譴責。
FaYScan認為,一審法官也應該寬宏大量。如果他想受到訓斥,就應該在法庭上訓斥他,并記錄在法庭筆錄上。其他FaYanScan都不知道斥責是何時發出的。確實記錄在《民事判決書》,這并不宏大。
有必要給大家介紹下案情:
2014年,原告與FayanScan代表的被告設立的公司簽署《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是被告委托該公司代表被告宣傳重慶某業主的招投標業務,并向業主介紹。被告的技術優勢使得被告能夠中標重慶業主項目。如果被告中標,被告將向該公司支付中標價格2%的咨詢費。
2015年1月,重慶業主項目被另外兩家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中標。2015年2月,被告與財團簽訂了合同金額為《采購合同》。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設立的公司支付了約61萬的1%。2017年,被告收到全額咨詢費《采購合同》元。2019年8月,原告設立的公司按照簡易程序被注銷。原告向工商局出具《承諾書》,承諾清償公司債權債務。
2020年1月,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1%的咨詢費及利息。
雙方的主要觀點:
原告的主要觀點:
1、公司注銷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應工商局要求核發《承諾書》。上述債權債務已清償的說法不屬實;2、原告作為公司的唯一股東,當然繼承了公司。被告是合格的原告;3、被告已中標并收回全部貨款,應按照《合作協議》的規定支付剩余咨詢費。
FaYScan代表被告的辯護要點:
1、原告無權起訴,因為公司注銷時,未解決的債權轉移給股東,股東作為受讓人可以起訴原公司債務人;但本案中公司出具的《承諾函》已經可以表明索賠已經得到解決。債務,表明公司放棄了對被告的債權,因此原告不能繼承公司的債權;2、原告無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合作協議》規定的義務。被告及財團簽署的《采購合同》與原告無關,因《合作協議》要求被告中標重慶業主,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觀點是:既然被告認為原告公司沒有做過任何工作,為什么要支付1%的咨詢費呢?支付咨詢費標志著對原告公司工作的認可。
二審法院總結的爭議焦點:
1、被上訴人是否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2、被上訴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咨詢費的事實和理由是否成立?
FayanScan作為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主要觀點與一審相同。
二審法官要求被申請人就第一爭議點提供法律依據。被申請人律師提供的法律依據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核實而提交虛假清算報告的。并依法對其進行清算。公司登記機關受騙注銷法人登記,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二審法官指出,該規定與本案無關。
被申請人的律師居然說:這篇文章規定,公司被詐騙并注銷后,原債權人可以向股東追責。由此可見,股東也可以向公司債務人追究責任。
法彥掃描驚訝不已。作為律師,當法官詢問法律依據時,他實際上承認自己詐騙公司注銷公司,他是在“推斷”法律規定。
FaYScan認為,即使對方律師拿出了這篇文章的法律依據,也最好不要這么做。
二審法官問道:被上訴人做了什么工作才執行了《合作協議》?
被申請人律師:我們公司做了很多工作,不然對方怎么能和聯合體簽《采購合同》呢?如果不做工作,對方怎么能付給我們一半的咨詢費呢?
是的,和一審法官的觀點是一樣的。
FayanScan認為,你不能用后來的事實來推斷以前沒有發生過的事情。這種邏輯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縱觀法律界,二審結果對上訴人有利:1、對方當事人訴訟標的法律依據明顯錯誤,或者對方無法律依據;2、對方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合作協議》。
不過,畢竟一審就輸了,二審似乎也有不錯的效果,但是誰能知道結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