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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樓律師勞動法律師
有些人認為可以延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同意延長試用期,且試用期合計不超過六個月且符合勞動合同期限要求的,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延長試用期。
有人認為不能延長,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意延長試用期,等于變相同意了兩個試用期。雙方雖同意延長試用期,但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
北京市高院再審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全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期限和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本案中,某電影公司與賈某于2021年6月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2021年8月30日,雙方簽署試用期延長協議,試用期延長三個月。作為雇主,一家電影公司與賈躍亭同意有兩個試用期。該行為違反了法定緩刑期限的規定。
某電影公司辯稱,雖然兩次約定試用期,但并未超過法定最長試用期六個月。同時,在第二個試用期內,按照試用期結束后的工資標準向賈支付工資。因此,不存在損害賈某權益的行為。
對于上述意見,本院認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相互理解和選擇而商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其目的是為勞動關系雙方提供進一步相互考察的機會,幫助用人單位以最低的成本和風險招收優秀勞動者,提高勞動者的風險意識和競爭意識,最終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意識。風險和競爭。勞動者的綜合素質和企業的綜合競爭力使勞動關系雙方的風險最小化。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考察的范圍相當廣泛,比正式入職后的勞動者有更大的選擇權。因此,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關于試用期的規定,保障勞動者選擇就業的權利,同時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任意解雇勞動者、逃避義務。
因此,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誠然,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勞動福利的主要組成部分,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條件等諸多因素也是關系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因素。電影公司同意賈樟柯的第二個試用期,無疑會導致賈樟柯在第二個試用期的薪資標準以外的待遇標準與正式加入公司后有所不同。某電影公司上述行為損害了賈某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按照賈某試用期滿月工資,按照超出法定期限履行的情況,依法向賈某支付賠償金。試用期。
案號:京民再1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