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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文件第四次修正案。《民事訴訟法》是一部程序法,對實體權利的保護具有重要影響。它與《民法典》有關,就像汽車的兩個輪子和鳥的兩個翅膀。兩者共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此次修正案是對《民事訴訟法》的專項修正案,主要涉及司法確認程序、小額索賠程序、簡化程序、單獨指定制、網上訴訟等。
新《民事訴訟法》
將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朋友們快來一起學習吧!
修改點1
新增網上訴訟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解釋
新《民事訴訟法》主要明確了關于網絡訴訟的兩點:
1、網絡訴訟需要當事人同意;
2.網上訴訟與線下訴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點2
擴大單一預約制的適用范圍
01基層法院可實行普通程序單一指定制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
修改解釋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法院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可以適用單一指定制。新《民事訴訟法》擴大了單一指定制的適用范圍,允許基層法院在事實清楚、關系明確的普通程序案件中也適用單一指定制。實行單獨預約制。
02中級人民法院在簡易程序和裁定上訴中可以適用單一指定制度。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第一審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與權利關系成立的,義務明確,經雙方同意,審判可以由一名成員單獨審理案件。……
修改解釋
原《民事訴訟法》統一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民事案件適用合議庭。新《民事訴訟法》修改為,對于涉及簡易程序、裁定上訴、事實清楚、關系明確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用單一指定制。可上訴的裁決一般包括三類: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
03不能實行單獨預約制的情況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審判員不得單獨審理:
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其他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案件類型新、疑難復雜的;
依法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其他不宜由一名法官單獨審理的案件。
修改解釋
單獨指定制的適用設立了“負面清單”,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04由單一預約制轉為合議庭制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審理的,應當裁定移送合議庭審理。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修改解釋
在單一指定制的適用中,首次明確了當事人的異議權。
修改點3
完善電子交付系統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可確認送達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收件人要求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規定方式交付服務的,以交付信息到達接收方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交付日期。
修改解釋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適用電子送達。此次修改擴大了電子送達范圍,但當事人仍可以請求法院提供紙質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文件。
修改點4
縮短公告傳遞時間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以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交付的,應當公告交付。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視為送達。
通知書送達后,應當將理由和經過的情況記入案卷。
修改解釋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通知送達時間為六十天,而新《民事訴訟法》將其縮短為三十天,進一步縮短了審理周期,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修改點5
簡化程序的最長試用期
時間從6個月縮短至4個月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修改解釋
原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最長為6個月,現新《民事訴訟法》已縮短為4個月。此外,此次修改后,當事人是否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不再作為延長試用期的前提條件。
修改點6
完善小額索賠制度
01擴大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少的簡單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金額為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就業人數。平均工資低于50%的,適用小額索賠程序,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數額超過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平均年工資百分之五十但以下的今年,當事人還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修改解釋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索賠訴訟適用的標的額不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的30%。新的《民事訴訟法》將該標準提高到低于上一年職工平均年工資的50%。擴大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
同時,新《民事訴訟法》還規定,標的額為50%但低于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年工資兩倍,且當事人同意適用小額索賠訴訟程序的,小額索賠也可以適用訴訟程序,為當事人提供審判程序的選擇。
新《民事訴訟法》將小額索賠訴訟范圍限制為涉及金錢賠償的案件,而原《民事訴訟法》沒有這一限制。
02明確小額索賠訴訟不適用的情形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索賠程序:
人身關系、財產權確認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鑒定、鑒定或者對訴前鑒定、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修改解釋
設立小額訴訟程序“負面清單”,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03規定小額索賠訴訟的審理期限和延期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修改解釋
新《民事訴訟法》將小額索賠訴訟的審理期限與簡易程序區別開來,將小額索賠訴訟的審理期限規定為兩個月,并規定可以有條件延長一個月。
04小額索賠程序轉為其他程序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將其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修改解釋
在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上,首次明確了當事人的異議權。
修改點7
擴大司法確認范圍
新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達成調解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生效:
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進行初步調解的,應當向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調解組織自行調解的,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協議涉及的糾紛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解釋
新《民事訴訟法》將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通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為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參與調解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社會糾紛多元化解。
在司法確認管轄方面,區分了法院邀請調解和自行調解的管轄,將受理自訴司法確認申請的法院范圍擴大到三地,并建立了級別之間的對應關系。管轄權也被考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