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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工傷有賠償嗎?
職業病、工傷有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通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安排診斷;在疑似職業病患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患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患者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將不適宜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職業病患者轉移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職業病患者的診斷、治療、康復費用,以及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患者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仍享有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
第五十九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醫療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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