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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劍鋒)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向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下達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號判決書。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以來,保山法院出具的首個《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原告李某與被告于某因小事產生矛盾,無法繼續同居。原告李請求法院與被告于某離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庭審中,雙方均表示要求對方提供財產信息,并同意如實陳述財產信息。
根據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有義務向人民法院申報夫妻雙方的全部共同財產。
為保障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確定離婚當事人財產分割范圍,更好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保山法院向當事人下發《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號,明確要求當事人如實報告。在收到該命令后15天內向法院報告夫妻倆的婚姻狀況。共同財產狀況并提供相應證明。
保山法院及時向雙方送達夫妻共同財產申報通知書、承諾書、申報表等,詳細告知相關事項,督促雙方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共同財產。依法。
收到相關材料后,原告李某、被告于某均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了共同財產。
法官陳述
長期以來,在離婚案件中,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十分普遍,導致法院難以順利進行財產調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受保護。由于調查令適用范圍的限制,后續法院在依職權調查過程中也遇到了諸多障礙。
離婚案件當事人共同財產申報制度是本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的一大亮點,有利于有效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案件審理過程中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財產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如果拒不申報或者謊報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將少分割或者不分割財產,并視情節輕重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保山法院下發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就是根據這一新規定實施的一項重要措施。將有效推動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問題的解決,幫助法院最大程度核實離婚糾紛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有利于公平、合法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