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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是多少天?
1.一般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一般從進入看守所算起。機關在14日內報檢察院批準,其中檢察院批準的時間為7日,含14日。如果批準了,就會被逮捕,否則就會被釋放或改變。
2.延長的刑事拘留期限為37天,其中檢察院批準的時間為7天。在此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批準逮捕的,或者解除、變更強制措施。
2.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誰?
入刑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剝奪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其目的是及時抓捕現行犯罪分子和主要嫌疑人,及時獲取犯罪證據,查明案情,防止新的危害,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根據該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及時發現的,其中“預備犯罪”是指事先準備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
2.被害人或現場目擊證人指認其犯罪;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自殺未遂、逃跑或者犯罪后逃逸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身份;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
其中,第七項在原羈押審查對象中包括“涉嫌團伙犯罪的人員”,主要是考慮到羈押審查取消后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
根據上述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4天,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拘留期限延長至37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