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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索取經濟賠償?實際工資還是應得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
目前實踐中沒有統一標準,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索取應得工資(稅前工資),包括個人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繳費。這些收入可視為應得工資,公司僅履行代付義務。國家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合法收入。
實際先例:
山東高院(2022)魯民申7829號:本院經審查認為,首先,原判決在計算尹龍龍經濟賠償時,所依據的是(2021)魯03民終1770號民事判決書。勞動關系的終止。以龍先生2020年1月至8月的平均月工資為計算依據。月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但原審的計算依據是2020年7月、8月的工資為實際工資。尹龍龍據此計算的平均月工資不恰當,本案應重審。
湖南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0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收入……”根據上述規定,計算經濟補償時,應以職工的稅前“應得工資”,未扣除社會保障等費用作為計算基數。社會保險費、稅費以及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其他扣除,均屬于個人勞動收入。用人單位只承擔代扣代繳的義務,扣除的部分實際上仍然是員工的工資。因此,這部分金額應該計入工資收入。原二審判決此項認定錯誤,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