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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全國人大網
(2007年3月16日總統令第63號公布,根據2017年2月24日總統令第64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9日總統令第23號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五章源泉扣繳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征集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所得的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法不適用于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企業在中國境內。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或在中國沒有機構或場所但有來自中國的消息來源。有國內收入的企業。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該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實際有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設立的機構或場所。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收入來源于中國。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為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各項扣除和損失后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利、股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非應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務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占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從收入中扣除。
第十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利、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二)企業所得稅;
(三)稅款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沒收財產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扣除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扣除折舊: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計價記入固定資產的土地;
(七)其他不予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在攤銷費用中扣除:
(一)自行開發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能計算攤銷費用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后準予扣除:
(一)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造支出;
(二)租賃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支出;
(三)固定資產大修支出;
(四)其他應列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境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企業轉讓資產時,其資產凈值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企業合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外經營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經營機構的利潤。
第十八條企業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彌補,但結轉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全額認定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全部所得扣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和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應納稅額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減稅、抵免的余額。
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可以在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信用額度是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如果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以在未來五年內使用年度稅收抵扣限額來抵扣當年可抵扣的稅收余額:
(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境外股息、紅利等來源于境外的股權投資收益的,由該外國企業按照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部分承擔。可視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可以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信用額度內扣除。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農、林、牧、漁業項目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運營收入;
(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份額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企業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條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因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特別優惠政策,報國務院常務會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納稅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從每次繳納或者到期繳納的稅款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勞務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未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扣繳所得稅或者不能履行扣繳義務的,由所得發生地納稅人繳納所得稅。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納稅人境內其他所得項目的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
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代扣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表。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轉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配。
第四十二條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與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年度關聯業務報告表。
稅務機關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企業未提供與其關聯方的業務往來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居民企業控制的企業,或者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共同控制的企業,其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國家(地區)法律規定,不得進行合理的經營活動。不需要分配利潤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計入居民企業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進行稅收調整,需要補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繳稅款并加收利息。
第七章征集管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除稅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為企業注冊地;但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合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且符合國務院稅務機關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按照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從公歷1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結束。
企業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致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間不足十二個月的,按一個納稅年度計算實際經營期間。
企業依法清算時,清算期間視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終了或者季終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納稅款和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所得,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納稅。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批準設立,按照當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逐步過渡到規定的稅率。本法施行后五年內施行。稅率;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定期減稅、免稅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直至期滿。但因未盈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自本法施行當年起計算。
在依法設立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以及國務院規定對上述事項實行特別政策的地區新設立的需要國家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上述地區,可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規定。
國家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
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涉稅協議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議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號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號同時廢止。同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