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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在為員工辦理團體意外保險時,往往忽略了一個細節,那就是“高處作業”。
說到高空作業,人們常常認為高層建筑外墻的作業就叫高空作業,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大多數公司認為自己的員工不會高處作業,因此在購買保險時一般不會太關注這個問題。
案件:
粵01民終號)
某機電公司向健康保險公司購買了團體意外險。被保險人包括胡某等10人。保險期限為2019年6月22日0:00至2020年6月21日24:00結束。
2019年6月26日,胡某在作業時從離地近5米的高處墜落,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經查,胡某在作業時違反了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家機電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因該公司高空作業,未佩戴安全繩、安全帶等安全裝備而拒絕理賠。
律師分析及建議
關于“高空作業”的具體定義,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保單中直接約定“距基準面2米以上高空作業造成的事故”,有的保險合同也會約定下列術語中:以《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的定義為準。該分類標準中的最小值為2米以上。事實上,這類保險的初衷并不是保障高空作業造成的事故。雖然發生事故后可以通過訴訟尋求賠償,但畢竟被拒絕賠償的風險較大。因此,如果公司有高空作業的需要,建議購買比較合適的保險。另外,投保人可以與保險公司約定“身高”。例如,保險公司可以與保險公司約定“十米以上高處作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免予賠償”。對于一些公司來說,調整適當的高度會更安全。
特別協議中的“高空作業免責條款”究竟是免責條款還是承保條款,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這也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履行該條款的提醒和說明義務。
針對此類拒保,提供以下思路應對:A、本案涉及的事故并非因高空作業引起,且保險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B、“高空作業免責條款”“屬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包括未加粗、涂黑的條款、投保人聲明中不含特別約定的條款、C、“高空作業免責條款”是保險公司的標準條款,應按照一般理解進行解釋。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江西道善律師事務所友情提示:
事實上,保險理賠的結果與投保的諸多環節密切相關。在制定保險計劃時,除了考慮單位員工的實際職業類別外,還有很多細節需要詳細考慮,比如購買的保險類型等。錯誤的?是否及時提出索賠?多維度的問題需要盡早關注。
同時,發生事故時,應通過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片或錄像等方式保存證據。當對案件事實是否屬于高空作業、是否發生高空墜落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照片或視頻還原事故現場,為自己爭取有利的結果。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