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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1995年4月,張三因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1995年5月16日在監獄服刑。1998年4月12日,因張三母親去世,需要處理后事,監獄允許張三出獄探親。
1998年4月14日,張三趁家中探親的機會,在被看守的警察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逃跑。1999年8月23日,公安分局在網上追捕張三。
他于2018年12月被捕并被繩之以法。
[法院觀點]
為了逃避拘留和刑事處罰,張三利用出獄探親的機會,逃脫了看守的監視。其行為違反了司法機關正常管理秩序,已構成逃逸罪。
張三因強奸罪宣判前再次犯下逃跑罪。他應該因新的罪行而被判刑。對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對后罪的刑罰,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確定。刑罰的執行。
張三因逃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加上前罪未執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零二十六天,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什么是逃逸罪?
逃亡罪是指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逸。
三、逃逸罪如何量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