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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70條、第72條規定,勞動者社會保險由法律明確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完善和落實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既維護了員工的個人利益,又維護了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這一法律義務不能通過雇主和工人來傳遞。協議被更改或放棄。因此,法院認為,由職工承擔應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的協議違反了國家關于社會保險征收的強制性規定,故認定其無效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
(2022)最高法院民事申請第28號
再審申請人:河北省衡水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住所:山東省平度市遼欄鎮萬里街112號99室。
法定代表人:嚴長寧,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表人:河北省衡水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破產管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忠欽,河北和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王軍,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
再審河北省衡水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與被申請人王軍員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服法院冀民中第651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民事判決書第207條第六款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機械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以繳納社會保險費關系到職工、單位和社會的利益為由,認定王軍的承諾書成立,不能通過雇主和工人之間的協議來改變或放棄。2010年3月15日、2010年12月20日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本案社會保險繳納的決議無效。這些既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2、本案存在同類案件判決不同的問題。綜上,機械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207條第6項的規定申請復審。
王軍提出意見:1、機械公司提及的2010年3月15日、2010年12月20日職代會決議以及王軍本人簽署的承諾書,不能視為管理者的失敗。機械公司向王軍轉交社保。代繳社保被確認為員工索賠的合法理由。2、機械公司所謂類似案件與本案情況不同,不能適用于本案,沒有借鑒意義。綜上,請求駁回機械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是二審對涉案承諾書及職代會關于本案繳納社會保險的決議的認定是否錯誤。均無效。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分別規定“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完善和落實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它不僅保障了職工個人利益,也維護了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無法通過,協議被變更或者放棄,故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承擔本應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的約定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障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征收并作出無效裁定,機械公司沒有充分理由推翻該裁定。其次,機械公司聲稱,雙方對王軍同意個人繳納全部社會保險沒有異議,一直都是這樣履行的。但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機械公司支付了王軍2013年至2014年的全部醫療保險費,機械公司的主張依據不足。此外,機械公司訴稱的相關案件與本案情況不符,不足以推翻本案二審的認定。
綜上,機械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207條第6項的要求。根據本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211條第1款、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395條第2款的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河北省衡水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首席法官李偉
楊卓法官
杜軍法官
2022年3月28日
法官助理陳明
任文正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