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上海勞動爭議律師講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1、確認勞動關系爭議。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定性問題發生的爭議,如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是否終止、是否有效等進行確認。
2、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合同爭議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二倍工資爭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或違約金等發生的爭議。
3、社會保險爭議。
社會保險爭議是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和勞動者在發生勞動風險的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
4、勞動報酬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因勞動報酬被克扣或拖欠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標準發生的爭議、因獎金、津貼、加班工資等引發的爭議屬于勞動報酬爭議。
5、福利待遇爭議。
福利待遇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和有關社會服務機構為滿足勞動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資和社會保險之外向職工及其親屬提供一定貨幣、實物、服務等形式的物質幫助而發生的爭議。包含勞動者、用人單位因是否安排休息休假、補假,如公休日、探親假等引發的爭議。
6、勞動保護爭議。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在是否違反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國家、地方規定的女工保護、未成年工保護、工時、休假保護等方面在公法上的基準要求侵害勞動者而發生的爭議。
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2、開庭與裁決: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有何區別?
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上海勞動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