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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其刑事責任也會相應更加嚴厲。那么,在中國大陸,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的具體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將其分為幾個不同的級別。其中包括最可能出現的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對于涉及交通安全的案件,所謂后果嚴重,一般理解為特別嚴重甚至不可挽回的交通事故。例如,這個問題中提到的情況就是這樣。
那么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和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傷殘或者財產損失但不嚴重的;或者構成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妨礙交通,未造成重大危險后果的:
醉酒駕駛、吸毒的;
……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通過對上述法律的理解和解釋,我們可以知道,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級別,——,造成“嚴重后果”。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相應更加嚴厲: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中國大陸,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極其惡劣,危害性極大,因此量刑標準非常嚴厲。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會讓大家更容易認識到自己在承擔保障道路安全責任時必須遵守和堅守紅線,并在實踐中喚起一定程度的安全意識。司法懲戒力度和預防機制。兩個方面的思考和改進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