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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解答:
勞動者因工受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傷殘補償費等。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或者勞動者認為工傷程度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糾紛。
問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當職工在工作中發生工傷時,應當及時報告并繳納相應費用。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或者認為工傷程度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爭議。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的方式。發生工傷糾紛,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對爭議進行調解或仲裁,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
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執行任務期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保險將提供醫療、傷殘補助、生活補貼、工亡撫恤金等福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及時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