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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案情:李某注冊了一家投資管理公司,聘請王某為該公司總經理,羅某等25人為該公司業務經理、業務員。未經銀監部門批準,采用實際控制班組長管理業務經理、業務經理管理業務員的管理模式,通過散發宣傳冊和口碑相傳,采用高于銀行同業存款的利率。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吸引公眾存款。2013年至2015年,共吸收存款1109人3352筆,金額1.4億元以上。吸收的存款用于向他人放貸賺取利差、支付到期存款本息、支付職工工資及傭金。羅某成為該公司銷售人員以來,向親友口頭宣傳公司相關政策,并從7人(不含近親屬)處接收親友存款,共計23筆交易,金額83萬元。在此期間,羅某從公司領取工資及傭金共計8624元。
對于該案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以及羅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民間借貸等,存在不同的看法。對此,筆者認為,本案屬于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號法第二條規定,個人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構成犯罪。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屬于單位犯罪,李某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后,明知該公司未經銀監部門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且該公司沒有其他實體商業??梢哉J定,其主要活動是實施犯罪,故本案屬于自然人犯罪。另外,根據第《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規定,“協助他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收取代理費、人情費、回扣費、傭金、傭金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景钢?,羅某作為公司銷售人員,為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協助。他還直接吸納資金83萬元,獲得工資及傭金8624元。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另外,本案金額《借款合同》屬于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屬于民間借貸。根據合同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該公司以簽訂《借款合同》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危害財務管理秩序,屬于無效合同。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律關系的區別在于借貸數額和對象是否特定。民間借貸的貸款金額和對象一般都是明確的。雙方根據真實意思簽訂合同,約定貸款金額和還款期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貸款”數額和對象不具體,“借款”往往是通過發放貸款賺取利差。公司通過散發宣傳冊和口碑宣傳,吸納公眾存款。吸收公眾存款,將其吸收的存款貸給他人賺取利差,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職工工資及傭金,不經營其他實體業務,因此,公司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投資者本質上是一種虛假借貸合同,吸收不特定公眾資金,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不屬于民間借貸。
(作者單位:陜西省商洛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