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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牟磊(女)與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瑣事產生情緒并于2013年上半年發生矛盾,雙方發生沖突。
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的一些人在2014年3月與宋離婚。法院駁回,雙方關系沒有改善。2015年1月,雷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依法分走了夫妻共同財產。宋某某認為婚姻關系并未破裂。
我也不同意離婚。
雷某名下共同存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37萬元,并提交存取款憑證、轉賬憑證作為證據。宋某某稱,37萬元來自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和撫恤金。剩余20萬元(含養老金14,322.48元),
并提交賬冊、判決書、收據等證據。
宋某某主張雷某名義共同存款25萬元,需要依法進行分割。
雷有些人不贊成。初審中,自2014年1月26日以來,中國工商銀行提交的賬號為4179的交易明細顯示,2014年12月21日賬戶余額為。262。37元。在二審期間,
自2012年11月26日開立銀行賬戶以來,法院已經申請了牟磊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申請,并于2013年4月申請了牟磊的賬戶申請。
30日,通過ATM機轉賬和信用卡向案外人牟磊轉賬19.5萬元。小宋認為,存款是婚前房屋租金的收入,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的一對夫婦將在離婚前轉移共同存款。
雷的存款是經營酒店的收入。其開始主張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支出,后被催繳用于償還外甥女借款,但雷某未提供相應主張。證據證明。此外,雷已在審判中同意他們各自的存款屬于各自的持有人。
他們還支付了宋某某的押金100元,后來牟磊后悔并拒絕支付。
分享婚姻糾紛律師判決書;法院有效地裁定婚姻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的。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宋某某與牟磊因瑣事產生矛盾。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系一直沒有改善。經法院調解無法和解,雙方關系破裂。
應該允許雙方離婚。
本案中,關于雙方存款的分割問題,結合相關證據,小宋的婚前房屋拆遷轉換存款應為00-1個人所有,小宋的婚后養老保險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雷某,華某,中國工商銀行的尾號是夫妻關系存款4179。
期間的收入應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4月30日,牟磊使用ATM機轉賬和信用卡將4179賬戶中的195000元轉到一名案外人名下。
雷某先是聲稱這筆錢用于家庭開支,后來還被要求償還外債。前后陳述明顯矛盾,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無法對款項去向作出合理解釋和說明。結合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
經認定,雷某具有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雷名下中國工商銀行4179號賬戶的存款可以少計分。
宋某某主張分割雷某名下存款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此判斷宋某某的婚姻養老保險費14322.48元屬于宋某某。牟磊轉賬19.5萬元保證金,
牟磊賠償宋某某人民幣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