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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司機朋友都有這樣的困惑: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汽車撞到了人,即使認定機動車不負有責任,行人往往也要得到一定程度的賠償。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定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解讀一下。
五一假期,李大彪帶著妻子和女兒出去郊游。三人開車出了小區,駛上出城的主干道,道路兩旁都是綠化帶。突然,一位老人從綠色隔離帶中走了出來。他手里提著飯盒,急忙跑進大馬路。雖然李大彪是經驗豐富的司機,按照規定的速度行駛,但他做夢也沒想到,一個活人能從綠色隔離帶中逃出來!李大彪嚇得趕緊緊急剎車,但已經來不及了。只聽“轟”的一聲,車撞到了人身上。這把李大彪的家人嚇壞了。女兒嚇壞了,哭個不停。
李大彪依然平靜。事故發生后,他立即停車,打開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處豎起了紅色警示牌。隨后,他撥打了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和醫院急救電話。交警趕到后,立即封鎖現場,對事故進行調查。
隨后,醫院救護車及時將倒地無法動彈的老人送往醫院。交警現場分析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李大彪無過錯。突然沖出綠化帶的張老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李大彪終于松了一口氣。隨后,醫院傳來消息,張老三治療成功,但腿部骨折,需要住院治療。李大彪心里的大石頭終于落了下來!
但沒過幾天,張老三的兒子張小強就找到了李大彪,要求李大彪賠償他的醫藥費。在堅決拒絕張曉強之后,沒過多久,李大彪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并被起訴。庭審當天,張小強作為張老三的代理人提出賠償請求,并向法院出示了醫療發票、護理費收據等證據。
最終,法院審理并判決,李大彪應對張老三的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張老三保險理賠以外的其他費用承擔7%的賠償責任。判決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賠償責任:(二)機動車當事人無過錯的,賠償責任不超過10%。
接到判決書后,李大彪和張曉強都不服氣。在李大彪看來,他還是想不通,為什么自己沒有過錯,卻要承擔責任?在張曉強看來,他想不通為什么自己只損失了7%?于是,他們一起到法院請教判決此案的法官。
法官表示,雖然李大彪在交通責任認定上沒有過錯,但交通事故中可能違反的法律責任除了扣分、罰款等行政責任和定罪量刑等刑事責任外,還包括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認定上,即使當事人沒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他仍然要承擔不超過10%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作為駕駛車輛的一方,你應該意識到駕駛車輛本身就是一種潛在的危險行為。張老三受傷的風險源是車輛,而不是人。
法院判決張老三自行承擔大部分責任。它還想警告那些不守法的行人不要放過自己的個人風險。那些無視法律的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最終,李大彪和張曉強均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