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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部分一般原則
第四章處罰的具體適用
第8條限制
第八十七條犯罪行為經(jīng)過下列期限后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過十五年的;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已過二十年。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nèi)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應(yīng)當(dāng)立案而未立案的,起訴期限不受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間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連續(xù)或者正在繼續(xù)的,從犯罪行為結(jié)束之日起計算。
追訴期內(nèi)又犯的,前一罪的追訴期限從后一罪犯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