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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房產調控政策影響引發的糾紛
①限購政策影響。限購作為調控房地產市場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于平穩房價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新政實施后,相應的糾紛也大量涌現,主要包括:
第一,買賣雙方簽訂了中介版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未簽訂網簽合同,此時新政出臺,導致買受人不具備購房資格而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第二,合同一方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已經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履約遲延,之后遭遇限購政策出臺致使買受人喪失購房資格,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第三,買受人隱瞞自己屬于限購對象的事實,與出售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第四,買賣雙方在簽訂網簽合同前均知曉買受人限購,試圖通過約定期限較長的網簽時間予以規避,然該期間新政出臺,導致原約定的網簽時間內買受人不具備購房資格,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存在上述情況時,出賣人或買受人一般起訴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②限貸政策影響。限貸政策也是房地產調控的重要方式之一。限貸政策主要是提高買受人支付首付款的比例或者銀行收緊貸款政策,貸款審批從嚴、放貸時間延長。限貸政策出臺后,買受人的付款能力出現問題或付款周期變長。
因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有“貸款不足,現金補足”條款,導致買受人因不能依照約定付款時間付款而違約。出賣人由此起訴解除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