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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正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是中國自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以來的第11次刑法修正案。目的是及時修改和補充刑法,以更好地順應和適應社會發展。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如本修正草案的一些修改和補充:
將高空拋物行為與暴力妨害公共交通駕駛單獨規定為獨立的刑事罪名;嚴懲非法討債,并將收高利貸作為一門生意予以處罰;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罪,
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從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使藥品“黑作坊”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同等處罰;拒絕執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構成犯罪;……
一是將“高空拋物”和“暴力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單獨規定為獨立的刑事罪名;
過去,高空拋物、暴力阻礙公交車交通行駛也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主觀惡行和危害程度定罪處罰。罪名對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等。這次修改了草案。
建議將這兩種行為單獨規定為獨立的刑事罪名。一方面,它進一步具體化了行為的方式和類型,在司法認定過程中會更容易適用。同時,“特定罪名”也起到了較好的法治宣傳作用。
不僅如此,在定罪中還提出了“延伸適用”: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從高空拋擲物品最高可判處6個月拘役,而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最高刑罰為1年有期徒刑。意味著它是危險的,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可以定罪。
第二,嚴懲非法討債行為,并將收高利貸作為一項業務予以處罰。
修正案草案提出:
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將被用于催收因高利貸款而產生的債務和不受其他法律保護的債務,并將以此為職業的行為定義為犯罪和非法催收債務將受到嚴厲懲罰。即以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貸款產生的債務,并以此為業,
會被視為犯罪。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號文,明確指出非法放貸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出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
經常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一次,職業暴力催收高利貸債務是犯罪。
可見,法律堅決不保護非法債務。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從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修正案草案還建議進一步完善關于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規定:
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從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都知道,非法集資活動中常見的高危犯罪有兩種: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罰從10年提高到15年,進一步縮小了兩罪之間的差距。
“減少后,司法人員的申請也避免了許多麻煩。案件之間,或者同一案件的人與人之間,處罰的差距也可能會縮小。”
四、對藥品“黑作坊”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
此外,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懲治食品藥品犯罪的規定:
《藥品管理法》調整假劣藥品的范圍后,對毒品犯罪的處罰力度仍將不減。考慮到“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在實踐中造成的嚴重危害,規定了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相同的刑罰。
也就是說,加大了對黑作坊制售藥品危害行為的處罰力度。過去涉及違反良好制造規范,現在規定為犯罪(行為),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相同,不再是一般的行政處罰。
五、拒不執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構成犯罪。
本次修正草案還將盡快把新型冠狀肺炎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范圍。可以說立法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
除上述內容外,本次修正草案還加強了對企業產權的刑法保護,如增設商業間諜罪、提高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修改騙取貸款罪、票據承兌罪入罪門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