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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他人財物罪在我國刑法中屬于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故意毀壞、毀壞、侵占、侵犯公私財產的,以犯罪論處。
立案標準是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重要指標之一。辦理損壞他人財產犯罪案件,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標準。
就侵犯個人財產罪而言,必須有明確的主客關系,侵犯合法權益,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只有非法占有、毀壞特定個人所有的財產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才可以認定為侵犯個人財產罪并予以起訴。
多輛車輛被盜或者受到其他形式威脅的,未達到賠償金額50%以上的,不予立案。
在對不存在或者已經報廢的企業辦理估價手續騙取賠償等違法行為中,沒有實際收入或者規模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構成侵犯個人財產罪。
綜合以上幾點,即可確定損壞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的具體內容。辦理此類案件,應當依法查明、認定客觀事實,嚴格審查是否符合相關立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