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作者:喬謙律師北京昊天信和律師事務所
窩藏、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犯罪。是對原規定的修改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07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文,正式認定該罪有罪。本文將以表格的形式對窩藏罪、隱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梳理總結,并梳理**的相關量刑指導意見以及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便更直觀地呈現這一犯罪行為。
一、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表現形式和情節
《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故意隱匿、轉移、收買、變賣或者隱匿、以其他方式隱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罪的主要表現是主觀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觀上實施窩藏、轉移等行為。
二、窩藏、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犯罪情節的認定以及與相關犯罪的區別
該罪是財產犯罪的下游犯罪,一般是盜竊、搶劫、搶奪、搶奪等財產侵犯犯罪的下游犯罪,但應與注意犯罪、上游犯罪區別開來。
實施盜竊等上游犯罪,進而實施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行為,一般采取吸收原則,不會認定為窩藏犯罪。隱蔽犯罪行為與上游犯罪有共謀的,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應當按共犯論處。包庇犯罪行為,同時實施其他犯罪的,構成并發犯罪,按重罪論處。
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