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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
()……民國初年……沒有。
原告:,……。
……
被告人:,……。
……
(以上注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姓名及其他基本信息)
……(注明當事人及案由),本院于年月立案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法審理了本案。目前該案已結案。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2.……(澄清原告的主張)事實和理由:……(概括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本院認為……(說明駁回訴訟的理由)
依據本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一百一十九條、第154條第一項第三項、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的起訴被駁回。
該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法官
年月日
(房屋印章)
秘書
【闡明】
一、本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154條第一項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制定,供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使用。提起訴訟后,發現起訴不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