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受理交通事故后,需要對受損車輛和財產損失進行價格評估后,應當及時委托物價部門對車輛和財產損失進行價格評估。
2、物價部門對車輛、財產進行評估時,應當派出兩名以上經評估中心審核同意的評估人員。鑒定人根據鑒定后確認的車輛損壞情況和實施細則中修理、更換、更換的估價標準計算損失金額,作出鑒定結論,開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章。考核單位。原則上應當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經交警大隊批準,可以延長7日。
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并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由事故處理民警發(fā)給當事人。
四、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損失價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住所。當事人對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滿意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移送同級物價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物價部門必須在10日內作出復評結論。重新鑒定證明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部門確認并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2.有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檢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證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認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現場人員的身體、精神狀況、人員傷情、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路況等進行檢查鑒定的,應當自現場勘察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檢查、鑒定。當天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查鑒定應當在20天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期限的,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必須在5天內委托鑒定,檢查鑒定時間一般在20天內,特殊情況可延長10天。檢查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證書。因此,事故認定總時間不得超過40天。
事實上,對于車輛損壞標準并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由于車輛的碰撞程度不同,損壞標準自然沒有可比性。撞好車和撞普通機動車的損害標準也不同。車輛被撞后,很有可能市場價格會暴跌。這部分損失也可以由主要責任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