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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不能由當事人代為簽署。它必須由雙方自愿簽署。其他人代為簽字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簽字后并不生效。離婚協議須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不得含有影響其成立的內容。
離婚協議書不能代簽。它必須由雙方本人簽署,并且雙方必須在協議上簽名并注明日期。由于離婚協議涉及雙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必須由當事人簽署。如果由他人簽字,則無效。
離婚協議書未簽字未生效的,離婚協議書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簽字后即可申請離婚。提示:如果當事人想協議離婚,一定要冷靜等待前30天期滿,然后在后30天內到民政局辦理。這意味著,從申請離婚之日起,如果想協議離婚,最短時間為31天。最多可在60天內批準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即視為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