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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包括肆意追逐、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強行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以及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一般來說,主體主觀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的,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1、對象要求。本罪的對象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的秩序和人們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規范。
2、客觀要求。該條具體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為: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
強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
3、主要內容。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犯本罪。
4、主觀要求。該罪只能主觀故意構成。即公然蔑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有尋釁滋事法定行為之一,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行為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擾亂秩序的,應當定罪。對于情節輕微、情節輕微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罰。提醒大家,判斷行為人行為是否嚴重,應分析以下因素:
1、行為方式和手段。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公開或者有組織的方式;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行為人是否導致被害人自殺、是否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擾亂秩序等,是判斷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地點。白天在公共場所鬧事,其危害肯定比晚上在荒野更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施暴者的一貫表現表明了施暴者主觀惡性的程度,決定了施暴者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行為人是否屢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判斷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