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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猥褻行為屬實,周某沒有撒謊!只是檢察機關認為情節不嚴重,未達到犯罪標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不批捕而已。對王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已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周女反映情況基本符合事實,僅對構成犯罪還是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判斷不準確。公安局報捕而檢察院不批捕,說明兩家專業機關意見也不一致,不能要求周準確定性。周不存在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和謊報警情問題。強大的徐昕律師團隊是王成功脫罪的關鍵力量。
從處理的結果看,周不屬于無中生有,所以不存在誣告,如周對王的舉報存在部分擴大事實真實性,也可以作為報警人在敘述上是非主觀意識的考量,或暫時性神經紊亂。真正能搬回一局的是王妻對周的控述是否屬實真實。如果這個成立,按猥褻罪法律條文書寫的猥褻他人的概念,則周同樣犯猥褻罪。
問題是哪里撒謊了,不都已經通報了么。兩人一個強制猥褻罪,一個猥褻拘留十五天。
周某一開始的小作文里客觀事實基本都被證實了啊,我一直沒理解撒謊的點在哪?
1.她說自己醒來赤裸內褲被偷,事實啊。
2.她說屋里有拆開的套,事實啊。
3.她說睡夢中隱約王某對她親親摸摸,問王某,王某承認,但表示只是親親摸摸沒有更嚴重的事,這一點上看王某當時沒撒謊,只是親親摸摸所以判罰拘留十五天,但這種程度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不夠判刑,不也符合目前結果么?
4.她說強制出差,這點本身比較扯,啥叫強制出差,自己不愿意去還讓出差就算強制?我不想上班老板說不上班不開工資,然后我就去上班了,算不算強制上班?這個點本身就很扯,從調查某新聞公布的微信聊天記錄看她確實不愿意去但態度不堅決罷了,但這種算個毛強制,女人事多罷了。
5.她說王某勸她喝酒,最后調查通報只是沒被灌酒,灌酒勸酒一字之差,耐人尋味。談業務時勸酒當然可以不喝,又沒灌你,但…有多少人真的能不喝呢?
6.她說阿里內部高管知情不處理,這一點從阿里內部調查看的出來,確實啊,事實不清可以不開除,但不代表可以當做沒發生壓下去,期間王某和他一個領導還跟沒事一樣一起去談項目,導致事情鬧大給阿里帶來不良影響,作為高管,危機意識公關意識這么差被開除也不冤。
回看小作文,從現在結果看這些基本都是屬實的,qj?小作文里可沒說吧,周某的作文里可從沒說自己記得被qj了,只說房間里發現了套,內褲不見,這些最后也正實了啊。
如果警方和法院判罰公正的話,那事實就是張某強制猥褻被判刑,王某只是親親抱抱摸摸,流氓行徑而已,不構成犯罪,拘留十五天。
那么你這算是污蔑造謠誹謗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從事實層面來看,王某文雖然不構成追究刑事責任,但存在猥褻行為是確定的,而警方針對猥褻行為,對王某文處以十五日的拘留處罰,顯然是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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