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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安排工作是否可以視為“自愿中斷就業”?在這種情況下,為什么工人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呢?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累計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在1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繳費年限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2、本人與用人單位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3.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斷聘用。4.已辦理失業保險,有求職要求。
工作場所
申請人訴訟請求:支付失業保險金元。
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及理由:申請人于2015年5月1日到被申請人所在地從事鉗工工作,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也未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險。基礎工資。每月3500元。工作期間,應聘者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工作。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019年1月至4月,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放假,并每天支付申請人30元生活費。2020年1月,因公司停產,被訴人給全體員工放假回家等待復工通知,并于2020年5月停止發放生活補貼。2021年5月,被訴人開始陸續通知工人要求返回公司上班,但被申請人未通知申請人返回公司恢復工作。后來,因申請人要辦理法律手續,公司要求申請人返回公司工作。申請人希望為了保證自己的生存,同意被訴人先償還生活費再回去工作,但放假期間被訴人拒絕償還生活費。這表明,被申請人并不同意申請人返回公司工作,也沒有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從而避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曾要求被訴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但被被訴人拒絕。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在能夠恢復生產的情況下通知申請人返崗,也沒有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也沒有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是法定的“不愿意中斷勞動合同的情形”就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號第四十五條第款的規定,“即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申請人有權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
被申請人辯稱不同意申請人的意見,認為生活費不屬于勞動報酬。由于表現不佳,公司安排申請人休假,隨后通知申請人復工。
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已經終止。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是否“非自愿中斷就業”?
經查明,申請人于2015年5月1日到被申請人所在地從事鉗工工作,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也未為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基本工資為每月3500元。公司隨后向申請人支付了每天30元的生活費。2021年1月,公司因停產給所有員工放假,并沒有要求應聘者重返工作崗位。2021年3月,申請人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但公司不同意解除,仍要求申請人重返工作崗位。申請人聲稱,只有公司償還生活費,公司才會同意重返工作崗位。
失業救濟金
申請人為該公司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號第四十五條第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申請人聲明其2021年3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公司不同意解除,仍要求其重返工作崗位。雙方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尚未終止,且申請人不存在“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的情況,故其申請失業保險金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如果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申請人領取失業救濟金而無法領取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活費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報酬。勞動關系是否終止,取決于雙方發生的事實,以及雙方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處理或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本案中,申請人以公司未支付生活費、未通知申請人復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