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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行使法定或者約定的解除合同權利,終止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合同解除有兩種形式:協議解除合同和行使解除合同權。
(1)同意終止合同。即當事人達成協議,以簽訂新合同的方式終止原合同。根據第《合同法》號第九十三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終止。
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行使解除合同權分為行使約定解除權和行使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合同權的行使,是指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合同中事先約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約定的條件滿足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行使法定解除合同權,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從而消滅合同關系。
根據《民法總則》第《合同法》號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不履行的。主要債務;3、一方遲延履行重大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4、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實現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