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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設工程律師講述有關建設工程容易出現的糾紛。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力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懲罰性。這主如果針對無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品質、造價等發生的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機構的行政行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動是施行法律的行動。任何行政行動均須有法律依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動擁有必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自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行行政行為時擁有雙方意志性,無須與行政相對方商議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4)行政行動因此國家強制力保證實行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需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
(5)行政行動以無償為準則,以有償為破例。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負擔了分外大眾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3.在設置裝備建設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即行政機構依據人民、法人或許其余機構的請求。經依法檢察,準許其處置特定舉止的行政治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注冊、企業資質等級核準、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等。
(2)行政懲罰,即行政機構或其余行政主體按照法定權柄、步伐關于違法但還沒有組成犯法的相對人賦予行政制裁的詳細行政行動。常見的行政懲罰為正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3)行政獎勵,即行政機構按照前提和步伐,對為國家、社會和設置裝備建設奇跡作出龐大進獻的單元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
(4)行政裁決,即行政機構或法定受權的機構,按照法律受權,對對等主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治理舉止親近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檢察,并作出裁決的詳細行政行動,如對特定的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行政裁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