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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律師淺談有關物業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1、物業治理是指業主對區別所有建筑物共有部份以及修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合、辦法的配合治理或許托付物業辦事企業、其余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辦法、設置裝備建設、場合、園地進行治理的活動。
2、物業管理服務是指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3、法律性質分歧:眾所周知,物業治理是派生于建筑物區別所有權的一種準物權(在區別所有權中叫成員權),是購買了不動產的業主們的法定權力,是業主們必定區域內的共有物業的應用與治理的自治權,它因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動產的滅失、買賣、贈予而消逝。而物業治理辦事產生于辦事提供者(物業治理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大會的滿意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
4、權力主體分歧:新條例規定,物業治理舉止中的統統權力屬于業主,也就是說物業治理的權力主體是業主和由其構成的業主大會,縱然選聘了物業治理辦事企業,物業治理辦事企業也不過是一個責任主體而已,物業治理服務企業處于被管理、被監督的地位。而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的權利主體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員工則成了義務主體,業主承擔的是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5、介入主體分歧:物業治理舉止的介入主體有設置裝備建設開發商、政府房地產主管部分、業主、房屋認購人、租戶、住民委員會等單元和個人,如果有聘請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專業服務企業,則兩者也屬于參與主體之列。而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參與主體主要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及員工,如有單項業務外包,專業服務企業及其員工也屬此列。如果有更多物業方面的糾紛,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