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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有孩子的人可以收養一個孩子,但有兩個孩子的收養人不能再次收養,特殊情況除外。事實收養公證書應當載明收養人、被收養人、安置人的姓名、個人基本信息、收養時間等。
有子女的人可以收養子女。如果收養人只有一個孩子,他可以收養另一個孩子。如果有兩個孩子,則不能收養,但收養第三代以內的同輩血親的孩子則沒有限制。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
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30歲或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子女,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一千零二條所定限制。
事實收養公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標題為《事實收養公證書》;
2、說明收養人、被收養人、收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寫下收養詳情及收養時間;
4、注明公證人、公證機構、公證時間。
私人收養可以登記為戶口,但必須先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領取收養證明后,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或者憑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到計劃生育部門繳納非法收養兒童社會撫養費。去警察局登記的證明。
請注意,領養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孩子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的疾病;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兒童等舉報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