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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勞動者工作崗位調整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但這并不意味著員工可以拒絕公司做出的所有調崗決定。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調崗確實合理合法,而且單位已經與職工協商,工人不能再拒絕調崗。1、事先約定: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到相近或相近的崗位。2、轉崗的合理性:原崗位已不存在,新崗位與原崗位類似,職級、工資、福利、勞動合同期限保持不變。不損害員工利益,不具有侮辱性、懲罰性,不給員工造成不便,并進行合理的崗位調動;3、充分溝通:公司發出書面調動信函,表示將根據員工的專業領域為員工提供合適的工作選擇,并給予員工申訴的機會;4、規章制度:公司有合法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拒絕調動構成嚴重違紀行為,并證明制度條款已向員工披露。5、解聘程序:公司已與員工多次就工作安排進行溝通,討論決定處分,并通知工會解聘事宜,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程序義務。反之,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工作調動不合理,沒有協商溝通,制度沒有規定,解除程序不合法,單位以拒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轉讓,屬于非法終止。首先需要研究崗位調動是否合理,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次,要清楚了解降薪的原因和依據,因為在合同期內,不允許無故降薪。如果公司調崗降薪違反《勞動合同法》,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具體操作包括:1、注重收集證據,特別注意證據的收集和分類,如勞動合同、社保清單、工作證或工作證明、工資支付記錄、公司員工調動和減薪通知等;收集文件和其他證據。整齊的。2、用人單位調動后未按原工資標準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經批準減少工資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資并要求賠償。3、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避免超過訴訟時效。仲裁申請須在公司調動、減薪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仲裁申請將面臨失敗的風險。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