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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離婚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時,必須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中,必須就子女、財產等問題作出明確的約定。夫妻間共同財產的數額必須詳細列出,然后明確分配給男方或女方,并明確說明征收財產的數額。離婚證簽發后,雙方今后必須參照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離婚協議中,必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必須在協議中明確訂明押金的金額,以確定押金的全部或部分屬于男方還是女方。
如果不能協議離婚,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提出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非常關鍵。
因此,明確區分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非常重要。區分清楚后,才能在離婚時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切記清楚!
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
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取得的收入。例如,收到的特許權使用費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繼承、贈與所得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因繼承遺產、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沒有實際占有,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了繼承,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規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
財產顯然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贈予這對夫婦的。例如,如果男方的父母在婚姻期間去世,
如果丈夫留下財產,該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遺囑顯然只屬于男方,與女方無關。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
根據婚姻法解釋,這三項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費和破產清算賠償金。
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營費等一次性費用的部分,由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承擔。
注: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