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文/趙玉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為《勞動法》的效力范圍。一般意義上,《勞動法》的有效性范圍是指《勞動法》在空間、時間、人員方面的有效性范圍。1.空間適用范圍《勞動法》的空間適用范圍是《勞動法》的地理適用范圍,與不同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法律直接相關。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等在全國統一適用;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在其管轄范圍內適用,但不得與國家法規相抵觸。《勞動法》是法律,適用于全國。2、時間適用范圍《勞動法》的時間范圍為時間效果。《勞動法》的時間有效期和失效時間,即《勞動法》的時間有效期,在頒布時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了規定。一種方法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種辦法規定公布后不立即生效,而是規定實施時間,并自實施開始時間起生效。《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三、適用人員范圍《勞動法》人員適用范圍為《勞動法》生效的人員。各項勞動法律法規無論是采用肯定列舉法規定哪些人有效,還是采用排除法規定哪些人不適用,對人的適用范圍都有明確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可知,《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其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中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