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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經警方立案后,不直接提請逮捕,而是取保候審。這里我想解釋一個背景。從公安辦案角度來看,拘留嫌疑人、提請逮捕最有利于辦案效率,因此公安并不愿意主動辦理取保候審。在此背景下,公安機關主動辦理了兩起取保候審案件。一種情況是有犯罪事實,但情節較輕,比如一般酒駕、非法狩獵等,因為這樣的案件,公安機關、檢察院都知道,后續的判決基本上都會是緩刑。是的,沒有必要拘留。另一種情況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需要繼續收集證據并主動申請取保候審。案件的未來走向將取決于證據的收集。在此類案件中,一般很難對案件的定性性質得出明確的結論。
二是警方報批逮捕,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取保候審。這里還要解釋一下背景。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對于降低羈押率、追求司法價值都有考核指標要求。因此,目前的情況是檢察院愿意主動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這與以往定罪逮捕的情況不同。有兩種情況。一是該人有犯罪行為但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將作出不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有可能判處緩刑或實際判決。這取決于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另一種情況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據不符合批準逮捕的條件。如有疑問,檢察院將作出不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將申請取保候審,案件將繼續偵查。如果沒有太大的取證空間,就會成為懸案??赡苄员容^大。如果偵查能夠繼續查清事實、完善證據,公安機關仍可以繼續辦理逮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