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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中國人最關心的話題之一。近年來,得益于城鎮化進程,相對實惠的拆遷安置房成為二手房交易市場上的搶手貨。但由于拆遷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性條件較多,此類房屋買賣存在很多潛在風險。筆者梳理了近年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案件。發現此類房屋買賣手續多、周期長。在快速變化的市場中,后續的實際交割存在較大的風險。風險或變化——有時,在房屋轉讓之前,房價已經翻了好幾倍。有時候房子可以交付,但發現由于各種原因無法過戶……
我在被拆遷的房子里住了4年但未能過戶
房東:我老婆不同意,協議無效。
2003年,龔老師是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西區首批拆遷戶之一。為了滿足他“種花種草、修籬笆、煮茶”的排房夢想,拆遷協議簽訂后不久,他就被分配了排房。五套安置房全部出售,鄭先生以每平方米1000多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
兩人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后,鄭老師立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之后,安置小區竣工并移交,鄭老師也收拾好東西搬進了新家。我已經在這里住了四年了。時光流逝,房價不斷上漲。不過,鄭老師卻對房價的上漲感到擔憂。
由于宮老師從未到拆遷辦辦理過房屋過戶手續,鄭老師一直沒能將房子過戶到他的名下。在多次聯系對方卻被蒙在鼓里之后,鄭老師預感到了兩人之間隱藏著的“雷霆”。可能會被引爆。
果然,在再次轉讓請求被拒絕后,憤怒的鄭先生將龔先生告至柯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將涉案產權變更登記在其名下。
庭審中,龔先生認為雙方簽署的房屋轉讓協議并非其妻子簽署的。他的妻子自始至終都不承認這個協議,并提出了反對。因此,雙方簽署的協議無效,轉讓請求未獲同意。
經過承辦法官解讀法律并與雙方耐心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龔老師夫婦配合辦理了房屋產權的轉讓,同時鄭老師對龔老師夫婦進行了適當補償。
法官提醒,買賣雙方應選擇社會信譽度高、安全性高的中介機構。購房者應準確核實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所有,是否有其他共有人。簽署合同。
拆遷期房價格3年內翻倍
房東:如果房子不賣,我就給你違約金
2018年,衢州市柯城區斗灘社區危房改造。在豆灘社區擁有一套房子的王先生夫婦想盡快套現,于是與有意購房的陳先生簽訂了豆灘安置期房轉讓協議。雙方同意將拆遷安置所得的衢州市斗灘東區期房轉讓給175萬元。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陳先生,并約定了相關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后,陳先生向王先生夫婦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75萬元。
今年3月,豆灘安置房竣工并具備交付條件,該地區房價也大幅上漲。王先生夫婦遲遲不協助陳先生辦理房產登記及過戶手續,并試圖通過支付違約金的方式解除買賣合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陳先生向柯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并依法辦理財產登記及過戶手續。
“我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陳先生當時已經付了全款,如果你現在違約,他也會受到很大的損失。”法官感慨萬千,耐心地向雙方解釋法律。原因。
通過進一步了解,我得知陳先生和王先生是多年好友。他們賣房子的時候,因為這份友誼,在樓花評估價的基礎上優惠了五萬元。雙方都不想因為這棟房子而改變他們的關系。不同之處。
最終,多年的友誼讓雙方都愿意退一步達成協議。陳老師會給王老師夫婦一定的價款補償,合同繼續履行。調解結束后,案件自動履行。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房價上漲往往會誘使賣家違約,支付少量違約金解除合同,并以更高的價格再次出售房產。需要說明的是,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合同。一旦達成,雙方均應嚴格遵守。達成協議后,買賣雙方后悔并造成違約的,雙方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民事責任。
拆遷期房被查封,無法轉讓
房東:我們離婚了,房子還沒分清楚
2019年8月4日,盧女士與孫先生夫婦簽訂了房產轉讓合同,同意將位于衢州市柯城區安置小區的房產(期房)轉讓給盧女士。房屋總價119.6萬元,定金20萬元,首付。60萬元(含押金),并已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合同簽訂后,盧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60萬元。
今年3月,涉案房產已竣工并具備交付條件。然而,對新房充滿期待的盧女士卻發現,由于房東孫某的債務問題,該房產已于2020年被案外人查封,《房屋租賃合同》中規定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已被查封。原合同丟失。它變成了泡沫。盧女士的情況被潑了一盆冷水,孫先生夫婦協商不成,遂向柯城區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解除銷售合同,退回已支付的貨款。以及押金雙倍返還,共計80萬元。
庭審中,主審法官發現,被告夫婦在房子賣掉后不久就離婚了。現在拆遷安置房不僅被查封,而且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了解庭審過程中的情況后,盧女士更加感到這套房子的“身份”復雜,解除合同的訴求也更加強烈。經法院調解,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返還盧女士的貨款及雙倍定金共計80萬元。
法官提醒,由于拆遷安置房屋的交付和認證需要較長時間,在等待交付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因業主債務被扣押等導致房屋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兩人雙方在房款、押金等問題上也時常發生糾紛。
觀察
思考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不少郊區或農村的拆遷戶被安置為多套住房。一些購房者認為價格比周邊房屋便宜而決定購買,但購買此類房屋時應謹慎。因為拆遷安置房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辦理房產證需要很長時間。在等待交付的過程中,房屋可能因業主債務等原因被查封,導致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經常因房款、押金等問題發生爭執。
其次,房產證要先過戶到拆遷戶名下,再過戶到購房者名下。這里面隱藏著很多風險。一旦拆遷戶出售多套房屋或拒絕向拆遷辦辦理原有產權登記,購房者就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此外,還有政策問題,如各地稅費調整、銀行貸款政策調整等,都可能引發買賣雙方新的糾紛。
買房是一件大事,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一定要防范風險。因此,購房者在選擇此類住房時,除了尋找社會信譽度高、有保障的中介機構外,還必須做好功課。購房者在簽訂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時,應注意安置房為家庭共同所有。根據財產的性質,該協議必須由家庭所有共同所有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一致簽署才能生效。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應審查共有人的身份,防止遺漏共有人的簽名,導致協議不成立或生效。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合同。一旦達成,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有違約,雙倍押金退還。賠償房價差價損失等一系列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