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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的彩禮金會退嗎?
確定聘禮是否退還的主要依據是當事人是否已經建立婚姻關系。根據我國目前國情,彩禮如按海關規定繳納,有以下三種情況可以要求返還:一是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已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尚未實際同居的;第三,婚前付款的人,讓付款人過得不好。
也就是說,如果支付彩禮后沒有締結婚姻關系,原則上接受彩禮的一方應退還彩禮。如果彩禮已經支付,彩禮已經支付的,原則上不退還彩禮。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適用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前提是雙方均已離婚。根據規定,因支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情況是指支付彩禮一方婚前借債,婚后無經濟能力償還債務,或者用家庭財產償還債務的情況。婚前欠債,婚后沒有固定經濟來源,全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婚前付款并造成付款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但已同居兩年以上,有子女,或彩禮已用于同居時,一方要求另一方退還彩禮的,一般不會支持。
法律基礎: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聘禮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一)當事人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的;(三)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