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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規
1.《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有效;未經登記,無效。第十七條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產權的證明。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號(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規定:加強農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嚴禁非法侵占農民集體土地。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住宅不得出售給城鎮居民,不得批準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設住宅。有關部門不得對違法建設、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房產證。
4、國務院2004年《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號文件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5國土資源部發〔2004〕234《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號第四條(十三)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住宅用地,嚴禁為購買的住宅房屋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及城鎮居民在農村地區違法建設的。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號(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購買宅基地。農村“小產權房”。
7、國務院辦公廳2008年第《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號明確規定,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房和“小產權房”。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實施細則》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9、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2013]70《關于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號關于小產權房買賣的解釋:
出售小產權房嚴重違反土地和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沖擊耕地保護紅線,擾亂土地市場、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群眾利益。利益,影響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健康發展。“小產權房”的建設、買賣不受法律保護。
10、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2017《關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項第二條禁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綜上所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禁止買賣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小產權住房:小產權=無產權,這不是行政強制規定,而是有效的強制性規定。
2.司法解釋
1、最高法辦[2011]442號判決第十五條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會公開出售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房屋買賣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無效。土地管理法第43條。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最高法法〔2012〕151號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建發函[2012]102號)轉發給你們。請參考實施,實施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執行職責,又要尊重房屋登記機構依法享有的行政權力,既要保證房屋登記機構的順利進行,并通過協助執行工作,防止“違建”等違法行為和行政法規規定的住房合法化行為。
案例五: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贛中民一終字264號
一審法院: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權利人的具體身份掛鉤。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者變相取得。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出售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括相應集體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第《房屋買賣協議》號協議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無效。
二審法院: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是特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上訴人雖然戶口是農村,但不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具備宅基地使用資格。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3.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書已明確:“因該房屋的房產權屬尚未登記,本院不予支持”(二審判決書第9頁)
綜上所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生效判決均表明,小產權住房的執行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