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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尋釁滋事罪,很多人不能準確理解,那么什么是尋釁滋事罪呢?青浦刑事律師為您解析關于尋釁滋事罪的相關知識。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是指隨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表現界定為四種類型: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阻礙、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緊張的;
(4)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一、尋釁滋事罪的最新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阻礙、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資產,情節嚴重的;
公開場合。在公共場所形成嚴重的秩序混亂。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是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但有顯著區別。
1.不同的非法動機。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找樂子等不正常的精神影響或其他不健康的心機需要;后兩種非法思想是通過聚眾鬧事來實現個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擾亂機關、集體和單位的正常秩序。
它可能會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并給相關單位、機關、集體甚至政府帶來壓力。
2、違法方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需要聚眾,后兩者是很多人以聚眾形式出現的必要條件。
3.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情節惡劣的隨便傷害他人的行為,或情節惡劣的追逐、阻攔、責罵、恐嚇他人的行為,或情節嚴重的敲詐勒索或任意損壞或占用公私財產的行為,也許是在公共場所鬧事。
在公共場所形成嚴重秩序混亂;后兩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集體,可能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違法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應以本罪來檢查其刑事義務;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第三,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于,激怒麻煩制造者下單的想法是為了滿足精神影響而故意吹噓,因此違反法律的行為往往在幕后進行,勒索資產是首要意圖。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追究,他經常使用間接或面對面的暗示,經常采用秘密方法,并且不愿意被發現。
第四,挑釁和掠奪的界限。
1.單側特征是不同的
因此,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出于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影響或其他不健康的心機需要,而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的掠奪罪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具有各種非法動機。
2.客觀上不同。
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行取物或肆意毀壞、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掠奪公私財產的行為。
3、對象不同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通過上述過程,我們可以了解到,挑釁和滋事構成緊張情節,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還有關于尋釁滋事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青浦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