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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是一種侵犯財產罪。秘密盜竊他人財物罪,符合盜竊罪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構成要件的,一般以盜竊罪處罰。但對于樹木、文物等某些特殊犯罪對象,法律規定特殊犯罪的,應當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例如,非法采伐樹木的,按非法采伐罪處罰。盜竊罪與非法采伐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競相法律規定下盜竊罪與非法采伐罪的關系
根據刑事司法基本理論,盜伐罪與盜竊罪具有競合性法律關系:侵權客體不同,前者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后者是國家對森林的經營管理制度。以及樹木和樹木的所有權。主題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的主體既可以由自然人組成,也可以由單位組成。
對象不同,前者是普通財產,后者是種植林木。盜竊林木罪是盜竊罪中的一種犯罪。屬于盜竊特定物品的行為,作為專門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伐罪違反了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秘密采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伐罪,不以盜竊罪處罰。砍伐正在生長的樹木不屬于違法,但盜竊已砍伐的樹木或者砍伐他人房前屋后、私人土地上零星種植的樹木且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
非法砍伐樹木行為同時觸犯盜竊罪的,按照專門法律規定的非法砍伐樹木罪處罰。為藏匿贓物、拒捕、毀滅犯罪證據而非法砍伐樹木,并就地使用暴力、威脅暴力的行為,因非法砍伐樹木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認定為轉化性搶劫。偷偷砍伐他人房前屋后或者私人土地上種植的零散樹木,如果數量較大,只能認定為盜竊罪。非法采伐死樹、病樹,或者采取采集種子、提取樹脂、挖筍、挖根、剝樹皮等違法行為,獲取較大經濟利益的,以盜竊罪論處。
收購盜伐林木罪與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罪的關系
具有從屬關系的兩條法律規定中,其中一條法律規定了違反兩條法律規定的全部行為,而另一條法律規定僅規定了該行為的某一部分。例如,在收購非法采伐木材罪和隱匿、隱匿犯罪所得罪中,前者罪只規定了收購明知非法采伐的木材行為,而后者罪則規定了收購明知非法采伐的木材行為的全部行為。購買所有被盜物品。
交叉關系是指一項行為所違反的兩項法律規定中,一種犯罪的部分內涵與另一種犯罪的部分內涵相同。交叉關系條款重合的情況有兩種:兩個條款針對同一行為。同一行為的社會危害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稱為相互競爭;兩種法律規定所針對的同一行為的社會危害之間存在從屬關系,稱為局部競爭。
按照上述標準,非法獲取、運輸非法采伐、亂砍濫伐所得收益僅屬于隱匿、隱匿犯罪所得行為的一部分,屬于單行法與普通法的從屬關系。采伐毀林罪與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罪是分別單獨規定的,屬于從屬關系中的整體競爭關系。
法律條款沖突時的法律條款選擇原則
討論競爭性法律條文的屬性和分類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選擇原則,否則就失去了意義,而法律條文的選擇原則必須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學界從刑法主客觀統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出發,提出法律條文的選擇應滿足立法有效性和綜合評價兩個原則。這是因為:
從立法的初衷來看,立法者制定某項規定,就意味著該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有適用的空間。如果針對某類犯罪行為選擇條款的方式導致該條款永遠無法適用,顯然是違法的。行為人的初衷違反法定處罰原則的;
行為之所以被定為犯罪,是因為該行為破壞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條文時,明確了每條法律條文所針對的社會危害。當某一法律條文更全面地評估某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時,立法者就會更傾向于適用該法律條文。否則,對社會危害性行為的評價將不全面。從罪刑相當原則出發,當適用立法效力原則和綜合評價原則不能確定適用哪部法律時,可以認為法定刑較高的法律能夠更全面地評價社會危害性。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法輕法原則只能作為立法有效性和綜合評價無法解決問題時的補充原則。
從充分發揮刑法功能的角度來看,當立法效力和綜合評價無法判斷、法定刑相同時,司法機關應采用適用較少的法律規定,即適用原則狹義法優于廣義法。基于上述原則,考慮競爭性法律條文的分類,不同形式的競爭性法律條文有其相應的法律條文選擇原則。
在附屬法沖突中,對于整體性沖突,應當遵循立法效力原則,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對于部分沖突,應當遵循綜合評價的原則,適用全部法律優于部分法律。在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定中,相互沖突的,應當適用較重的法律,而不適用較輕的法律。法定刑相同時,應當適用狹義法而不是廣義法;對于部分沖突,應適用復雜的法律而不是廣泛的法律。方法簡單。
綜上所述,當危害社會的行為同時違反包容性、交叉性的犯罪和法律規定時,應綜合運用主客觀相統一、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疑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上述理論指導實踐,明確犯罪與非犯罪、本罪與同類犯罪的犯罪數量,以及連環犯、牽連犯、同化犯等競合犯罪形態問題,最終作出準確判決。關于最終案件的性質和量刑情況。判斷。(楊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