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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中,債權的分類比較詳細但明確,無擔保債權自然是債權的一種。那么,什么是無擔保索賠?有擔保的債權優先于無擔保的債權。債務還清了嗎?
網友問:有擔保債權是否優先于無擔保債權?稅收相對于無擔保債權的優越性又如何呢?
江蘇朗盈律師事務所吳琳律師回答:
無擔保債權與有擔保債權相反。無擔保債權人是指債權屬于普通債權,債務人未為其債務提供任何擔保的債權人。這是一項私法權利,而不是公法主張。簡單來說,就是指債權上沒有擔保(如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的普通債權。
有擔保債權優先于針對抵押品的無擔保債權。
擔保物權主要是指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號文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質押、留置權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如果擔保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權,則剩余未清償的債權不再具有優先權。補償的有效性。
但承擔擔保責任(包括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債權,僅相當于擴大了債務人的范圍,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吳琳律師分析:
無擔保債權人與有擔保債權人相反。因擔保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財產的價值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一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向另一方支付保證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押金應當用于支付或者追回。繳納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收到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四)一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財產,對方未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會費,且約定期限屆滿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優先以留置財產的價款或者出售財產的價款為準。得到償還。
相對于無擔保債權的稅收優惠: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這意味著它并不優先于所有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不能行使稅收優先權。
2.納稅人先欠稅款的,征稅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執行。這里有兩個前提:一是納稅人欠稅;二是納稅人欠稅。第二,以前發生過欠稅。
3.稅收優先于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一)納稅人欠稅,稅務機關同時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納稅人欠稅,同時被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門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和保證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包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用擔保保證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立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種類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權和存款。
從事法律行業十余年,歷任法律顧問、法官助理、專職律師等職務,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擅長商事領域的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目前致力于家族信托、財富傳承等綜合性新興領域的研究與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