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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主觀方面出發,存在反映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或者主觀惡性的情形:
1.坦白。
2、有立功表現。公安機關抓捕同案被告人時,被告人指認了地點。雖然不構成立功,但對抓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和悔罪態度。
4、歸案后,能夠如實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量毒品。
5.初犯和偶犯。
6.犯罪未遂。
七、受指使、受雇參與毒品犯罪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受指使、受雇實施毒品犯罪的。
8、有用金錢資助他人情節的;
9、為獲取少量報酬而在他人教唆下參與毒品犯罪的,其地位相對較輕。
10、同案被告人中,被告人的供述最為穩定,對結案具有重要作用;
2)根據案件詳情進行辯護
1、涉案藥品含量未查明的;藥物純度不高。
2、涉案藥品數量雖然巨大,但都是液體。
3、毒品尚未流入社會,但已被公安機關全部扣押,實際處于公安機關控制之下。以及情節特殊的案件,公安機關舉報人首先提出毒品交易,應當在被告人決定處罰時作為從寬因素予以體現;存在引發調查的情況。
4、藥品交易未成功,所購藥品尚未實際交付購買人手中。
二、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販賣毒品罪的量刑情況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大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十克以上一公斤以下、海洛因、冰毒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多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年,并處罰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下或者其他小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應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銷售、運輸、未經加工制造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一般來說,這些辯護人都是剛剛起步,從未代理過毒品案件。接到涉毒案件后,他們會不知道該從哪些方面進行辯護。事實上,法律并沒有規定涉毒案件的辯護要點。律師按照復制即可。如果真是這樣,就不能體現刑事案件聘請律師的價值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