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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李分別是高曉的祖父母。高曉沒有工作,全職照顧高、李的生活,直到他們去世。高曉將資助高、李的事務。高、李生前立有書面遺囑。主要內容是,由于高曉某照顧老人,他們去世后搬回的房子將交給高曉某。高A、高B、高B是高、李的孩子。此次拆遷涉及的房屋系高某、李某、高某某之間房產交換所得。
高甲、高乙、高乙認為,涉案代書人是高曉的妻子,且無證人在場,遺囑無效。高曉某以上述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高某、李某所立的涉案遺囑合法有效,并因繼承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法院認為,高曉雖不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其自愿贍養高、李并承擔喪葬費用。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都可以向其分配適當的遺產,高曉某可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繼承的適當分配”,是指與非繼承人的贍養行為相適應,并與其他有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的贍養義務相比的適當比例。高曉某雖然沒有法律上贍養祖父母的義務,但他能夠多年全職服侍生病的祖父母,直到老人去世,讓老人安享晚年。高曉某幾乎盡到了高、李兩名死者的生死埋葬責任。一切支持行為都是良好社會道德的具體體現,足以受到社會和家庭的好評。
本案的其他繼承人有能力贍養老人,但只是在老人生病期間輪流照顧老人。與高曉此后幾年對老人的照顧相比,高甲、高乙、高丙三人并不能算盡力了。支持義務。據此,高曉某享有與其巨額貢獻相稱的涉案房屋繼承權和搬遷權。
繼承不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還涉及家庭倫理和社會道德。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消除誤會,積極修復家庭關系,共同弘揚良好的家風。
本案中,高曉雖然沒有法律上贍養祖父母的義務,但他能多年全職服侍患病的祖父母直至老人去世,是良好社會公德的具體體現,值得鼓勵。本案判決結合第《繼承法》條的規定,高度肯定了高曉的贍養行為,認定其作為非法定繼承人享有一級繼承權,并結合第010-號的規定,確定了高曉適當繼承的范圍。他的支持行為。合理認定實現了情、理、法的有機融合,弘揚了中華民族團結友愛、孝親愛親的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