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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財產類案件按照訴訟請求金額或者價值的比例累計繳納,其他非財產類案件每案繳納50元至100元。如果原告訴狀僅要求解除合同但未要求具體數額的,訴訟費用是否應按照合同標的物繳納,還是應視為非財產案件訴訟費用應按50元至100元的標準繳納?
上述兩種不同收費標準下支付的案件受理費用有很大差異。例如,合同金額為元,按照房產案件標準,需要繳納50元受理費。若合同金額為10萬元,則受理費為2300元,100萬元則為元。按照非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當您僅起訴解除合同時,無論合同標的物多少,您只需繳納50元至100元不等的費用。
對于原告來說,如果能夠按照非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將會減輕其訴訟費用的負擔。合同標的金額越大,支付的費用就越多。對于應當采用什么標準收費,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看法,至今仍存在爭議。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復》號明確: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訴訟的具體金額、管轄級別確定訴訟標的額。應據此確定。目前《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尚未頒布實施。
2006年《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號文件頒布實施后,實踐中對于解除合同索賠訴訟費用如何收取的做法仍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網友紛紛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網友反映的“解除合同案件訴訟費用收費不一致”問題作出回應,并于《人民法院報》號予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第《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號及相關規定,只有解除合同才是“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本法第:010至條規定的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擴大收費范圍。
2015年發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號文,其中第201條第一款規定:同時存在財產訴訟請求和非財產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訴訟請求的標準繳納訴訟費用。
如何理解“財產請求權”成為把握訴訟費用繳納標準的關鍵。要求終止合同是否屬于財產索賠?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轄字第85號中對此問題作出了回應。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無論是請求解除合同的訴訟,還是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均應認定為合同侵權。處分與內容相關的財產屬于財產請求權,案件標的金額應當根據合同金額確定;同時要求違約金的,將合同金額與違約金金額合并計算訴訟標的額。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院民事管轄案第459號中也延續了上述觀點。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決中表達了意見,但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各地法院對于收費問題仍存在不同看法。因此,當事人在起訴解除合同時需要做好支付更高標準的訴訟費用的準備,并可能因涉案金額過大而被移送上級法院管轄。